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