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现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