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社会抚养费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