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社会抚养费监督检查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