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审核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湘政发[2014]27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条例以下三个条件:(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三)符合国家法宝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到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