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报告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