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