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医疗机构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