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医疗纠纷行政处理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湖南省中医条例》第二十三条 下列项目实行同行评审、鉴定,或者由有关部门组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评审、鉴定:(一)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二)中医医疗、教育和科研机构评审;(三)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协调、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化解医疗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有关工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