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卫计局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证书批准发放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卫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