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审核转报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拟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