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 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 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 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 征用手续。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