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