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不执行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与矿山主体工程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违法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