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