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补偿费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