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不进行治理恢复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