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拒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注销和资质备案手续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