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