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土地征收
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