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类别 | 行政征收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征收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