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
| 类别 | 行政确认 |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确认 |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