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