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行为的监督检查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