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国土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条件不符合其资质等级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