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标准批准确认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