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国土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监管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国土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