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审核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审核转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4号)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第十七条:驯养繁殖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经营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