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审核转报
实施依据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第十八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宾馆、饭店、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担等,不得收购、宰杀、加工、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