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