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5号)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