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5号)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