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非法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