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26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