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成灾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