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违反调运、收购、销售、存放、携带、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08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