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对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第二十三条:对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