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对生产、初级加工不符合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第二十五条: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