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十七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林权权利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书和流转方案; (二)森林资源权属凭证; (三)村民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记录; (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