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
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令)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第二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