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征收育林基金
类别 | 行政征收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征收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