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 备注 | |||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