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林权证》登记、造册、核发、变更
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第三条: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条第三项: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六条: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席令第7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登记造册,核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 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除依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外,由省人民政府核发。设区的市、自治州国有林场、采育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