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森林、林地资源监测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管理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