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猎采、购售、储运、加工、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函〔1992〕13号)第十九条: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一条:在集贸市场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外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一切猎采活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