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六条:设立木材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木材检查站有权暂扣无证运输或者与运输证不符合的木材,并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暂扣检查期间,因检尺发生的木材装卸费由货主承担;由于扣留方过错,造成被扣留方经济损失的,由扣留方负责赔偿。 禁止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