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 号)第七条: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 | ||
| 备注 | |||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林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 号)第七条: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