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林业局
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核发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林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90年6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第32号发布)第十八条第二款:凡必要的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发给生产用火许可证,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生产用火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等要求在3级风以下天气用火,并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派专人看守,同时通知毗邻地区。严禁烧冲天火。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