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工信局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工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