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科技局
国家、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审核转报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科技局 | 行使层级 | 审核转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8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六十条第一款: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基础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六)科学技术普及。?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科技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办科[2006]5号)第九条:转化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围绕《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湖南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湘科字[2013]30号)第六条: 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及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统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县市区科技局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