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科技局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核转报
| 类别 | 行政确认 | ||
| 实施主体 | 科技局 | 行使层级 | 审核转报 |
| 实施依据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2、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3、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4、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