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档案局
损毁、丢失及非法利用档案馆档案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档案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备注